他因为一个违反交通法规的想法而被知名球队开除nba球员工会修改经纪人规则,无论是未来的薪资水平、转会谈判筹码、商业代言和赞助等方面nba球员工会修改经纪人规则,这都对他美好的未来造成了严重打击。有代价的。随着整个事件迅速走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也再次重新思考: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俱乐部的管理规模和边界在哪里?
一、两个视角:劳动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理论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适用劳动者依法制定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 工人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有以下特点:
因此,如果仅从劳动关系的要素来看,双方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民事合同关系理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nba球员工会修改经纪人规则,两者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原因在于,实践中劳动法规制运动员与俱乐部关系时确实存在很多困境和矛盾,比如:
2、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遗憾的是,自《体育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并未单独下发文件设立单独的专门体育仲裁机构。
作为足球行业组织,中国足球协会于2005年颁布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协会及其管理范围包括足球组织和足球运动。组织内的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庭。相关争议应提交协会或国际足联相关机构解决。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之间有关注册、转会、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纠纷。此类事项引起的纠纷属于行业管理范围。
那么中国足协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据中国足球协会官网介绍,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企业法人。它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球足球事务。它是中国的国家体育机构。足协和中国奥委会成员,代表中国的国际足联和亚洲足联唯一成员。因此,中国足协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其制定的各项制度只能属于行业内部规定,远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层次和标准。法律未设立其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法规赋予它司法审判的职能。
对于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是否只能提交足协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共识。在李某诉沉阳某俱乐部案(2018辽01民再32号)中,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规定向甲方申请仲裁。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排除人民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因此,其关于拖欠工资、奖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但在(2012)沪一民三(民)终字1759号和(2019)运07民终617号案件中,法院将足球运动员的工资报酬主张作为劳动案件予以受理。
3、产业管理与劳动关系的平衡
国际足联一直尽力阻止其管理下的俱乐部或球员将纠纷诉诸法庭,但在法律和监管层面并没有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此类纠纷。因此,足球职业化发展不可避免地与《基本法》的管理逻辑和司法裁判逻辑发生冲突。中国足协于2009年12月28日颁布了《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和转会暂行规定》(“2009年版”),随后又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 《协会管理规定》(“2015年版”)。2009年版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劳动合同,其内容应当经双方同意,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关于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2015年版,“劳动合同”修改为“工作合同”,“应当”。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则和国际足联的规定”被删除,直接替换为“遵守《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这一调整给足协的运营和球员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俱乐部特色产业化管理特点,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动法体系的介入。这也符合国际足联的要求。这是符合推崇社区管理的措施之一。
然而,从保护职业足球运动员权益的角度出发,2016年7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引导俱乐部探索建立与职业足球俱乐部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职业足球特点,俱乐部与球员除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依法与球员及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教练员可以根据足球行业的特点,依法约定其他条款。俱乐部要加强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日常管理,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足额、按时支付球员及其他劳动者工资,落实其休息休假权利,将劳动和劳动合同规范化、制度化。就业管理。
综上所述,足球运动员与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应当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关系,目前尚无定论,不宜轻易下结论。当前形势下遇到具体纠纷,一方面取决于球员和俱乐部选择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如果坚持选择司法管辖,也要服从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司法意见。因此,无论是争议解决程序还是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实,目前的这种情况很容易理解。如何平衡保护运动员劳动权益的需要和充分认识足球职业化、职业化发展和管理,一直是足协、俱乐部、运动员和主管部门正在思考和讨论的话题。 。就笔者而言,也希望我国劳动法体系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加包容、更加细分,充分尊重和理解活跃市场催生的业态以及各业态劳动者的工作模式。因为明智的法律逻辑永远是和谐社会关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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